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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授权展即将开幕 2025年最新IP授权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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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,业界期盼许久的两份重磅(zhòngbàng)文件,终于发布亮相。 上午,国家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(yìnfā)的(de)《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下称《若干措施》)挂网,明确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(yàopǐn)结算价。 下午,《2025年(nián)国家基本(jīběn)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(yàopǐn)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(下称《工作方案》)公开征求意见,制定了价格(jiàgé)协商的基本流程,但仍未确定具体细则。 无论如何,被热议大半年、备受瞩目的丙类目录(mùlù),最终以(yǐ)“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”(下称“商保创新药目录”)的名称正式官宣落地,国家医保局同步明确第一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将(jiāng)与2025年国谈(niánguótán)同步进行。 至此,此前业界多次披露和猜测的(de)关于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的部分信息,得以确认(quèrèn):不仅与国谈同步进行,药企还可采取“双轨申报”医保+商保的模式,即自主选择(xuǎnzé)申报纳入基本医保目录、或纳入商业保险创新药目录,也可同时申报双目录。 而确认之外,还有一些较大(jiàodà)的变化和政策的含蓄演变(yǎnbiàn),一改市场此前预期。 变化主要集中在关于价格(jiàgé)谈判、保司参与、政策落地(luòdì)等方面。过去一段时间,业界(yèjiè)关心的核心问题有三: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会进行药品价格谈判?保司是否参与谈判?保司是否会被要求落地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? 关于这三个问题,昨日两份文件与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(yībǎo)局相关人员(rényuán)回应媒体,国家医保局释出明确信号—— 第一,将通过“协商”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(yàopǐn)结算价,一改此前价格“谈判”的表述。第二,保司是否参与目录价格的协商,仍在协调组织。第三,各家保司最终(zuìzhōng)决策对(duì)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使用,国家医保局仅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(yīliáo)互助等(děng)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。 于市场而言,无论预期内或外(wài),一场“新游戏”要开始了。 价格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保司拥有决策权:医保(yībǎo)向后退一步? 7月1日发布的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(hélǐ)确定(quèdìng)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。 “协商”二字的出现,让业界热议的“纳入(nàrù)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究竟是否(shìfǒu)谈价”的疑问一时间烟消云散。 不同于以往常见的“共同(gòngtóng)制定”等表述,国家(guójiā)医保局进一步明确了保司的“决策性”地位。 目前可以明确,国家医保局期待作为支付方的商业保险公司,能在商保(shāngbǎo)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(mùlù)的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指出:“将(jiāng)充分尊重(zūnzhòng)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,在方案制定、专家评审(píngshěn)、价格协商等环节,保险公司、行业专家将充分参与,商保专家对于一个药品能否进入商保创新药目录,以及价格协商,具有重要的决策权。” 昨天下午发布的《工作方案》也同步指出,经过药学、临床、药物经济学等专家评审形成的“拟(nǐ)调入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名单(míngdān)”,将提交商保评审专家进行复评,形成最终意见。 多位保司界人士认为,价格(jiàgé)从“谈判”变(biàn)“协商”,国家医保局像是“后退了一步”。 但国家医保局(jú)相关司局负责人,在昨日发布会后回应(huíyìng)媒体表示,“要保司来决策,由商保公司决定(juédìng)使用,是因为这(zhè)毕竟是一个商业行为,政府和市场是有边界的。”从这句话看来,国家医保局后退的这一步并非妥协,更当理解为是面对新(xīn)事物探索学习后,一种适应当下发展的选择。 而价格的“协商”与“谈判”有何区别?毕竟,在今年2月流传的《关于(guānyú)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(征求意见稿)》中,的确计划通过(tōngguò)“谈判”确定(quèdìng)创新药纳入目录的合理价格。 根据《工作方案》显示,参与价格协商的商保创新药品将由(yóu)专家开展测算评估后提出(tíchū)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,组织(zǔzhī)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,协商成功的药品纳入目录。其中,测算专家由商业保险、药物经济学专家组成,价格协商专家由商保专家、医保部门代表(dàibiǎo)组成。 但是,关乎市场(shìchǎng)进一步关心的“价格如何协商”,目前也还存在(cúnzài)一些不确定性。 根据《工作方案》,当下的(de)表述为协商规则、具体协议(xiéyì)条款将在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(quèdìng)”。价格协商细则仍不明晰,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(dájìzhěwèn)时也透露称:“商保用的是价格协商,医保用的是价格谈判,二者的强度不一样,届时在具体做法上也会有区别。” 所谓“医保和商保(shāngbǎo)(shāngbǎo)的(de)强度”不一样,市场认为,或许(huòxǔ)指向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降价幅度较小。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价格协商会尽量避免(jǐnliàngbìmiǎn)对现有价格体系的直接影响。“毕竟现在购买商保的人数还并不多,如果因为这一部分人对整个市场的价格产生特别大的影响,并不符合我们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初衷。” 根据目前已知的(de)确定性信息,通过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入选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(yàopǐn),理论上将形成统一的“协商价”。 接受媒体提问(tíwèn)时,相关负责人还(hái)明确,即使是价格协商,“我们也会尽力组织协调”,不会让不同(bùtóng)的保司面对药品时有不同价格,“我们一起去做(zuò)这件事,对保司、对整个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都是更有利的。” 一位熟悉医保(yībǎo)工作的(de)资深人士张真(化名(huàmíng))分析认为:“如果要进行价格协商,前提是形成一个测算价格。对于申报目录的药品,基本医保的测算价和商保的测算价肯定是两个(liǎnggè)不同的价格。在测算价格出来以后,再由保司、医保局代表跟药企进行价格协商。”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也直言:“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的药物经济学测算是有一套标准的,但在现有(xiànyǒu)的评价体系中,这套标准要做到完全量化是不(bù)可能现实的,全世界目前也没有一套明确的量化标准。” 此外,“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约束性有多强”是市场长久以来关心的另一(yī)重点。 而在最新的(de)《若干措施(cuòshī)》中,谈价的力度从“谈判”降为“协商”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约束性也明显有所下降。《若干措施》中使用的词汇为“推荐”,即(jí)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(tǐxì)参考使用该目录,而非强制性的政策。 对此,国家医保(yībǎo)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阐释,他再次提及(tíjí)“市场和政策的边界”。 他(tā)说:“我们现在用的描述是‘推荐’,写得很明确,并(bìng)没有说是强制的政策。因为不同的商保(shāngbǎo)产品设计(chǎnpǐnshèjì)时,定位可能不一样,(对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选择也不同)。因为这确实是市场行为,市场和政策是有边界的。” 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,是不是在“以政策换价”? 在“价格协商”这一敏感词背后(bèihòu),还有一个(yígè)有趣的点:它并非是以国(yǐguó)谈药“以量换价”的相似逻辑推进,而更像一次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。 张真向我们抛出这样的(de)认知和分析。这场“以(yǐ)政策换价”的尝试,原因有二: 一方面,商保(shāngbǎo)的“量(liàng)”很小(hěnxiǎo),目前(mùqián)购买商保的人群仍然非常有限,即便是医保部门全力支持的惠民保,也已经度过了高速发展期,勉力维持(wéichí)在近2亿人参保的水平。另一方面,商保的“量”不确定,能基于创新药目录设计或升级的保险产品处于初步发展阶段,未来放量几何仍是未知数。 基于此,张真分析认为,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药品降价的空间,不仅来自于未来药品在(zài)商保支付渠道的放量,更多(duō)的是进入创新药目录后,药企可以获得医保提供的政策红利。 “实际上,降价的(de)关键可能不是保司能给药企(yàoqǐ)什么样的承诺,而是站在保司背后的医保局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政策。”张真称。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在新闻发布会(fābùhuì)上也明确指出,“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,将给予‘三除外’的(de)支持——不纳入基本(jīběn)医保的自费率指标,不纳入集采中选可替代(tìdài)药品的监测,相关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医药应用(yìngyòng)病例,可以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的范围。” 集采、自费和DRG/DIP结算(jiésuàn)同时为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“松绑”,在医保局的设想(shèxiǎng)中,未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跟国谈药的“待遇差不多”,也大大降低了目录内创新药进院的难度。 而对于(duìyú)保司来说,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有何吸引力?黄心宇在会上(huìshàng)表示,国家医保局主要在数据、结算和监管等方面为保司提供政策(zhèngcè)支持。 第一,在(zài)确保数据(shùjù)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基础上,加快推进医保数据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(lǐngyù)的应用,支持开发更多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。第二,探索推动基本医保和商保的同步(tóngbù)结算,通过共享数据,让购买相应商保的患者,在医疗机构端实现同步结算。第三,充分共享医疗保障的智能监管(jiānguǎn)平台和监管能力,逐步实现医保商保协同监管,保障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合理(hélǐ)使用,确保商保平稳运行。 不过,一直(yìzhí)以来,保司对待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的态度略显暧昧,亦有多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,保司参与(cānyù)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的意愿“并不强烈”。 时至今日,“价格协商”的规则仍未落定,还(hái)需医保局与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(hòu)另行确定”。 (本文来自第一(dìyī)财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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